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