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与市场主体交往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受市场主体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二)接受市场主体组织的旅游、健身、娱乐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
(三)由市场主体支付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以本人、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市场主体借用钱款、住房、车辆等;
(五)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等,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企业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六)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其管辖地区或者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谋取私利,违反规定在企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等;
(七)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八)违反规定向市场主体收取、摊派财物;
(九)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故意刁难、吃拿卡要;
(十)其他政商交往中违规违法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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