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加强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强化政策激励,为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等市场主体贷款提供增信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引导建立企业还贷应急周转资金池,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完善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整合融资需求、金融供给、政务数据等信息,提升企业获得信贷的便利度。
金融机构应当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符合信贷政策的条件下,对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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