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和应急保障体系,免费为企业和应聘人员搭建桥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区的生活服务功能,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合理设置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方便企业职工生活和出行,为企业用工营造便利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园区的生活服务功能,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合理设置公共交通运营时间,方便企业职工生活和出行,为企业用工营造便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