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驻马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受理督办有关营商环境问题的诉求,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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