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