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