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6-28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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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 第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 第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 第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居民家庭种植树木花草,绿化自有居住空间;鼓励发展墙体、屋面...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 第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面... 第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预留绿化用地,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城市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应当在三百米半...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作为规划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滨河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和文化相协调,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城市园林设计水平。 城...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应当符合车辆行驶、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安全要求。 新建、扩建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林荫停车场。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附属绿化工程面积、...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用地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居住安全等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遵循移植优先、砍伐补栽...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单位因抢险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穿行绿篱,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植物疫情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植物检...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全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企业的守法和诚信档案,将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作为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行业管...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接到投诉、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永久保护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时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居住区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尽到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所占绿地...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 第四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第四十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已建成和在建的绿地,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 第四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