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病虫害的苗木、花草和种子进行绿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