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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