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擅自更换行道树种的;
(四)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擅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标准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擅自更换行道树种的;
(四)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擅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