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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