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附属绿化工程面积、位置以及绿化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绿化信息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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