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六)简易绿化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绿地责任人不明的,由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移交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六)简易绿化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绿地责任人不明的,由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