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死株缺株的,及时移除补植;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的养护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专业养护单位的养护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