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