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单位因抢险需要砍伐、移植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险情发生后三日内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险情排除后,由抢险单位负责及时恢复绿地原状;抢险单位不恢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抢险单位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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