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居住安全等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遵循移植优先、砍伐补栽的原则,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移植、砍伐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移植、砍伐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