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穿行绿篱,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放牧等毁损草坪;
(三)损坏喷灌、护栏等绿化设施;
(四)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
(五)擅自折断花木、剥取树皮;
(六)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七)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物品;
(八)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九)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十)在绿地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一)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穿行绿篱,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放牧等毁损草坪;
(三)损坏喷灌、护栏等绿化设施;
(四)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
(五)擅自折断花木、剥取树皮;
(六)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七)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物品;
(八)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九)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十)在绿地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一)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