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市、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拟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的永久保护绿地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重大公共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