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减少部分,保证区域绿地面积不减;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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