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减少部分,保证区域绿地面积不减;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造成绿地面积减少的,应当就近补足减少部分,保证区域绿地面积不减;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