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尽到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损害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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