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和文化相协调,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应用先进技术,提升城市园林设计水平。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合理性、多样性,遵循生态要求,体现地方特色,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林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
绿化工程项目,乔木和灌木的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重大节日期间,在城市主干道、公园、游园、广场和车站等重点区域,配置植物景观,根据季节栽植不同种类的花卉,提升城市园林艺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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