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滨河绿化带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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