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用机械生产企业对大型收割机、旋耕机、粉碎机、脱粒(壳)机等农用机械配备降尘、防尘设施,减少农业作业扬尘。
经营性花生脱壳、秸秆粉碎等农产品初加工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