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1-06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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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 第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科技、自然资源和... 第五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第七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八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 第九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影响环境的规划、项目和重大决策进行论证,定期组织... 第十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录入...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督管理,支持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并制定奖励或者补...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 ...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国家确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进行登记,限期淘汰...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化工、制药、生物发酵、饲料加工、造纸、皮革加工、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物料运输以及其他排放恶...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 (二)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并按照规...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能进行密...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冲洗、运输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定期开展城市清洁行动...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公共交通网点,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市道路交通...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并为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机动车提供便利。 城市建...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绕城公路建设,在城市进出口处科学规划建设物流园、产业园、批发市场、停车场等...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实施高排放控制区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 第三十三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 第三十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农用机械生产企业对大型收割机、旋耕机、粉碎机、脱粒(壳)机等... 第三十五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制部分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未及时启动人工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的,由市、县(区)... 第四十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第四十二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承担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