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等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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