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