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和除尘设施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