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未及时启动人工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