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