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及时启动人工监测,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及时恢复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