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集聚、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制药、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水泥、铸造、制药、化工、玻璃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