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成区供热站和供热管网建设,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降低能源消耗。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以及其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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