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山体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部门执法争议,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山体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部门执法争议,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