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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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保护,提高森林覆盖率,净化饮用水水源,修复破损山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第二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对高度二十米以上的自然山体的保护管理、科学利用、修复治理等活动。
第三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体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分类保护、合理利用、科学修复、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第五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和市...
第六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体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制。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山...
第七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信息平台,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第八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和使用人等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履行保护山体的义务,接受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山体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和...
第十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山体保护工作有显著成...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
第十二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名录、保护范围、法定图则、保护措施、修复治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
因国家、省、市重大开采或者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点保护名...
第十四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资源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控制线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举报电话。
任...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新建、扩建公墓;
(三)...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从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在重点保护名录...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停计划,采矿权...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开采区。采矿权的新设和延续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和新设采矿...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建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遭到破坏的山体进行普查,制定修复计划。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开...
第二十四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申请开采或者建设等活动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供修复治理方案。
修复治理方案应当依据山...
第二十五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在许可区域内开发利用山体资源的,应当履行以下山体修复治理义务:
(一)在开采或者建设过...
第二十六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六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开采或者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其银行账户内设立山体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专项用于山体...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按照有...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计划和优惠政策,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废石、矿渣等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三十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三十二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山体...
第三十三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