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七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七条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竣工后,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技术章程和管理规定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山体权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山体权属单位不明确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山体修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修复治理责任人继续履行修复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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