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八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八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计划和优惠政策,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对矿山开采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处置;无法及时处置的,应当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对矿山开采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处置;无法及时处置的,应当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和污染防治设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