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被损毁界桩或者标志价值二倍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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