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修复治理方案修复治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修复治理方案修复治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