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规划。
因国家、省、市重大开采或者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点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山体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后的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因国家、省、市重大开采或者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点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山体的,应当先行调整山体保护规划。调整后的山体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