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地所在的;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所在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所在的;
(五)位于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五百米内的;
(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一)位于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地所在的;
(三)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所在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所在的;
(五)位于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五百米内的;
(六)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