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新建、扩建公墓;
(三)新建风力发电项目;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七)倾倒、堆放、填埋废石、矿渣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八)毁林开垦、滥伐林木;
(九)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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