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以及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