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开采区。采矿权的新设和延续应当符合山体保护规划和新设采矿权的准入条件。新设和延续的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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