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建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开展专项调查,依据山体保护规划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限期拆除;对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限期拆除;对已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