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已有的采矿企业,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停计划,采矿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采矿权期限未届满的,给予合理补偿,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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