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一般保护名录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行为;从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