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控制线埋设保护界桩、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和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