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

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遭到破坏的山体进行普查,制定修复计划。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担责的原则确定修复治理责任人。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破坏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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